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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港口条例发布 填补山东港口法律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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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3日电(刘文华 马德亮 温洪锶)11月28日,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《山东省港口条例》,并决定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。《山东省港口条例》的颁布与实施,是山东省沿海、内河港口发展中的一件大事。 

    据悉,《山东省港口条例》分总则、港口规划、港口岸线使用、港口建设、港口经营、港口安全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9章66条。 

    关于《山东省港口条例》立法的必要性,笔者日前采访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的相关人员。他指出,港口是山东省核心战略资源和比较优势,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。山东海岸线总长3122公里,其中深水岸线长228公里;内河通航里程1012.2公里。港口已成为对外物资交流的主要通道,全省95%的进口货物通过港口进出,钢铁生产所需的铁矿石全部由港口调入,京杭运河港口还担着北煤南运的任务。港口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不断提高,在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明显。 

    同时,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指出,随着港口的快速发展,对港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2004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,为依法加强港口管理,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,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。但该法是国家大法,很多地方缺乏可操作性,难以解决山东省港口管理的很多实际问题,这也给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间。山东省港口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,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。如港口岸线管理、港口规划执行、港口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、港口安全应急处置、港口规费的征管、港口车、船超载超限的治理等。 

    这位人士说,对于港口的发展,省委、省政府一直十分重视。作出了建设以青岛港为龙头,以日照、烟台港为两翼,以半岛港口群为基础的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重大决策。为加快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,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,增强我省港口的国际竞争力,需要不断完善港口的法治环境,为港口的建设发展提供法制保障。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山东省港口发展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,以填补我省港口发展方面的法律空白,是十分必要的。 

    《山东省港口条例》正是在上述形式下被提出来的,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对港口建设发展提出的原则要求,针对加快山东省港口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,借鉴了港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,结合本省实际确立了山东省港口管理的基本体制,规定了港口规划建设的基本程序,明确了对港口岸线、管理、安全、监督专门的地方性法规,操作性强,对促进山东港口的建设和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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